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灵与包加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灵,包加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833号原告朱灵。委托代理人张杰,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加克。委托代理人虞琦芬,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灵诉被告包加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灵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灵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42元,合计人民币4974.5元,由原告朱灵承担。审 判 长  韩 涛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