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兆伦与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伦,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205号原告韩兆伦。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潘友兵,局长。原告韩兆伦诉被告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兆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