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897-1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188-0。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馨玥,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纯波,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陈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