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观娟、王关(观)英等与王观峰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娟,王关(观)英,王观峰,王观知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王观娟,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原告王关(观)英,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王观峰,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地址青县,被告王观知,男,1959年7月26日,汉族,地址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观娟、王关(观)英与被告王观峰、王观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观娟、王关(观)英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观娟、王关(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观娟、王关(观)英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