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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执民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闻秋娟与葛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秋娟,葛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3405号申请执行人:闻秋娟,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葛金明,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葛金明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74号四、五楼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卫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