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丽玉与李国荣、李国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丽玉,李国荣,李国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玉,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原审被告李国皮,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上诉人朱丽玉因与被上诉人李国荣、原审被告李国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丽玉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城厢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国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城厢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本案另一被告李国皮住所地也在仙游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丽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