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章鸣与王立都、仲丛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鸣,王立都,仲丛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章鸣,居民。被告王立都,居民。被告仲丛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