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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建新、泮爱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建新,泮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坚正。被执行人:李建新。被执行人:泮爱芬。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596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新、泮爱芬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92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兴浦3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坚正。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汇组团4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711050394。被执行人:泮爱芬,女,1958年8月8日出生,住鹿城区松台街道水心汇组团4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80808040X。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596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新、泮爱芬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