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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桃英诉樊哲槐、邬斌、邬菊萍、邬贵萍、邬建文、郑建珍、张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79-1号申请执行人张桃英,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哲槐,女,1940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邬斌,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菊萍,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贵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邬建文,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建珍,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武汉市硚口区玉带一村62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章晋忠所有的位于本市硚口区汉西一路A栋2层1-2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