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正弟与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弟,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251号原告魏正弟,男,49岁,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雪驰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高风朝。委托代理人董维伟,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90993-4。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柏晓静,公司员工。原告魏正弟与被告邯郸市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正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正弟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