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荣杰与黄永明、廖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杰,黄永明,廖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杰,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永明,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伟鹏,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杰与被执行人黄永明、廖伟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荣杰要求被执行人黄永明、廖伟鹏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黄永明、廖伟鹏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荣杰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