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华、蔡德荣与蔡德荣、罗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蔡德荣,罗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吴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武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德荣,农民。被告罗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蔡德荣、罗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外出务工,不知下落。原告吴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