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如灿,江伟君,钱雪琴,岑惠儿,谢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王水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茅迪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惠儿。被执行人: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余如灿。被执行人:宁波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江伟君。被执行人:余如灿。被执行人:江伟君。被执行人:钱雪琴。被执行人:岑惠儿。被执行人:谢寅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如灿、江伟君、钱雪琴、岑惠儿、谢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但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