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品生与杨海良、杨美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06号原告:谢品生,男,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平平。被告:杨海良,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被告:杨美新,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品生诉被告杨海良、杨美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其他事项另行协商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