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刘某,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彩图事业部职工。被告孙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两个,一个叫刘雨涛,一个叫刘雨辰,现在两周岁。2015年7月16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刘雨涛由我抚养,刘雨辰由被告抚养,我与被告各自负担己方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但被告不同意接走并抚养刘雨辰,刘雨辰现由我抚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刘雨辰由我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我目前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2015)曹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雨涛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儿刘雨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各自负担己方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婚生女儿刘雨辰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5)曹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后,虽本院判决婚生女儿刘雨辰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同意变更刘雨辰的抚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刘雨辰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根据双方的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每人每月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婚生女刘雨辰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刘雨涛、刘雨辰抚养费各300元,并于每月5日前给付至刘雨涛、刘雨辰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80元,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李文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