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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再红与大丰市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南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吕再红。被执行人大丰市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南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启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再红与被执行人大丰市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南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