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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梦娇,李圣凡,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谢文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谢才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范逸萍,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梅,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娇,女,汉族,1987年7月27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杨子江,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圣凡,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住台湾台北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法定代表人梁丽红,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宏,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宜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谢文忠,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701室。负责人徐长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英,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才生,男,汉族,1950年12月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梦娇、被告李圣凡、被告苏州市上美摄影文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谢文忠、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被告谢才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起交通事故存在其他无责车辆多个人员受伤情况,因原告向无责车辆主张无责赔付,故本案审理需以其他无责赔付车辆车上人员受伤及诉讼主张情况为审查前提。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江志国代理审判员  周 艳代理审判员  粟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夏骏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