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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申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伟与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伟,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申字第2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任伟,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秋庚,男,1950年9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虎踞南路98号小区4楼。负责人时荣朴,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卓,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任伟与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朝天宫街道虎踞南路98号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98号小区管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6日,任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任伟申请再审称:1、(2015)秦民初字第2739号判决书判定要我交滞纳金30.9元和25元诉讼费,无法理依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申请人于2014年2月13日就请物业管理负责人和会计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而一直无人来收费。根据《小区管理规约》的内容,被申请人没有按自己盖章公示决定的物业欠费规约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欠费,从没有跟申请人进行过沟通,直接向法院起诉和提出交滞纳金,没有法理依据。2、目前法院审理的(2015)秦民初字第2477号案件判决书能证明被申请人处有开发商给我家的地下室使用权赔偿款4653元,至今没有给我方,此款数额大于应交的物业费数额。3、房屋空置期间应按70%收取物业费,全额收取物业费无法规依据。4、原审判决后任伟产生的停车费要求被申请人收取。基于上述事实,特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本案。被申请人98号小区管委会提交意见称:我们小区管委会成立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布了小区管理规约,对于小区收费的标准以及不缴纳物业费的问题已经明确了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在小区内公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通知,小区业主都是自动上门缴纳,唯独申请人没有上门缴纳,之后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催收以及上门收缴,申请人仍然拒绝缴纳,并严明如果要物业费就到法院去起诉,被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小区规约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交付滞纳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因申请人不及时缴纳物业费,导致本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自然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再审应予维持。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任伟提出(2015)秦民初字第2739号判决书判定要其交滞纳金30.9元和25元诉讼费,无法理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98号小区成立管理管委会,实行自管,2013年5月12日,98号小区管委会制定了管理规约,确定该小区物业费、电梯费、停车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该管理规约明确规定:“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欠费业主或使用人应向小区自管委员会交纳应交物业管理费数额的3%的滞纳金”,申请人系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98号3幢2单元601室产权人,其拖欠物业费的事实清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交纳滞纳金。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法院审理的(2015)秦民初字第2477号案件判决书能证明被申请人处有开发商给其地下室使用权赔偿款4653元,至今没有给付,此款数额大于应交的物业费数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于该事实并未在原审中提出反诉,故不存在对本诉的吞并。况且,有关地下室使用权赔偿款问题,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权利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得到解决。关于空置房屋的收费问题,房主应向被申请人办理报备手续,但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办理了报备手续,故其要求按照空置房交费无事实依据。关于原审判决后所产生的停车费用,不属申请再审范围,双方可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审对物业服务合同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98号小区管委会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因此,申请再审人任伟请求依法撤销(2015)秦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任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杨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小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