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减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圣立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圣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425号罪犯谢圣立,男,汉族,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出生,湖北省松滋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4)吐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圣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七年八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九年十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分别三次裁定,将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二月、五月获季度表扬六次;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获立功一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圣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