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滕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滕继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王华,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滕继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滕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