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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滕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滕继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284号原告:王华,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滕继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滕继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