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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伍丕润与尹燕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伍丕润,女,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郝健,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尹燕高,男,生于1968年7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丕润与被告尹燕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丕润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丕润撤回对被告尹燕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丕润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