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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官玉红与刘公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玉红,刘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官玉红,女。委托代理人:陈炎(申请执行人丈夫),男。被执行人:刘公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玉红与被执行人刘公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刘公胜的工资及奖金收入,直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因本案协助执行周期较长,需做程序性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元奎代理审判员  潘小冬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光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