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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字第0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库、曹倩、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53-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建库,男,1978年12月3日生。被执行人曹倩,女,1988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强天龙。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库、曹倩、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约定:赵建库、曹倩应归还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借款本息共计422226.38元,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633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