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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与乔×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女,1960年6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裘雪美,北京市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乔×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胡 泊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