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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希露与彭艳勃、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希露,周成军,彭艳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庄希露,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成军,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艳勃,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庄希露申请执行周成军、彭艳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