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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璐与被告李宝军、刘英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军,刘英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41号李欣璐,女,2013年6月21日生,满族。法定代理人:李中克,系原告父亲,1989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宝国,系原告爷爷,1958年6月20日生。被告:李宝军,男,1969年3月27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刘英萍,女,1966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原告李欣璐与被告李宝军、刘英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在本院靠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国、被告刘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欣璐诉称:2015年4月7日正阳村分给原告1.9亩土地,二被告占用至今,拒不返还,经司法调解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占用的土地1.9亩。被告刘英萍辩称:不同意返还土地,我与李宝军是夫妻,土地是李宝军父母的,分地的时候合同三十年不变,而且我们夫妻二人一直照顾老人到处理后事,所以老人去世后土地应该由我们耕种。被告李宝军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正阳村委会会议内容一份。经审理查明:李宝军、刘英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7日正阳村双委班子成员及小组社员开会讨论,李宝军父母已经去世,二人单独立户,属于整户消亡,应将土地收归组里分给一组新生儿,其中包括新生儿原告李欣璐1.9亩。但是该土地一直由二被告耕种。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会议内容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被告李宝军的父母是独立的家庭单位,二人去世后该家庭单位消失,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所在的正阳村委会决定将收回的土地分给包括原告李欣璐在内的一组新生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欣璐要求二被告返还占用其依法分得的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从2015年耕种该土地,但该土地由二被告耕种,二被告应按当地土地承包价格700元/亩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330元(700元/亩×1.9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军、刘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侵占原告土地1.9亩。二、被告李宝军、刘英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侵占土地财产损失133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宝军、刘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