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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熊仁华与北京尚世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仁华,北京尚世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648号原告熊仁华,男性,年龄34。被告北京尚世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博苑一区3号楼1层111。法定代表人王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仁华诉被告北京尚世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 磊陪审员 闫素霞陪审员 赵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