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锦琪与梁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琪,梁喜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张锦琪,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梁喜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锦琪诉被告梁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喜凤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锦琪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梁喜凤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至同年8月3日偿还。但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在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逾期不还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偿还上述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喜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锦琪偿还借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喜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序明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