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克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克尧,黄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53号信合大厦A-B幢。法定代表人滕秀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朱晓阳,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新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克尧,任经理。被执行人陈克尧,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敬全,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克尧、黄敬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克尧、黄敬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福建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厂房、土地)需委托有关机构评估、拍卖,一时难以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