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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正新、金贵能与金贵能、金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金贵能,金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202号原告:李正新。被告:金贵能。被告:金少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与被告金贵能、金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