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正新、金贵能与金贵能、金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金贵能,金少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6202号原告:李正新。被告:金贵能。被告:金少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与被告金贵能、金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