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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支永峰诉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支永峰,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支永波,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支永峰诉被告支永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支永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永峰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支永峰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