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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娟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68号原告:董娟,农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张小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海军,该公司职员。原告董娟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庭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娟诉称:2014年9月,我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驾驶员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98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10日零时至2015年9月9日二十四时。2015年7月22日9时20分,在三抚线大庄路口处,熊迦得驾驶被保险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因处置情况与护栏相撞,造成车损、熊迦得受伤。经迁安市交警大队认定,熊迦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425.19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没有异议。评估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车损单方委托公估,程序违法,且公估数额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原告提交修车费发票。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原告董娟为自有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39800元、驾驶员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10日零时至2015年9月9日二十四时。2015年7月22日9时20分,在三抚线大庄路口处,熊迦得驾驶被保险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因处置情况与护栏相撞,造成车损、熊迦得受伤。经迁安市交警大队认定,熊迦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董娟的损失有:车损38500元、评估费1155元,支付熊迦得医疗费770.19元,合计40425.19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商业险保单、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合同、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评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董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董娟保险金40425.1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庭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谌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