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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甲,农民。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于2008年5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孙某乙。2010年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孩子出生以后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生育女儿孙某丙,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所生女孩孙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