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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