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主张其合法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