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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586号原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南区鱼洞镇新河街26-10#,组织机构代码20344460-5。法定代表人董佳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家桂、陈霞,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1#,组织机构代码66641104-1。法定代表人汪世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书 记 员  陈红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