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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与姚本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姚本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号。经营者:邹远富。委托代理人邹刚,系原告儿子。被告姚本华。委托代理人贺劲喹,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诉被告姚本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刚,被告姚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劲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通过劳动力市场到被告处做帮工,从事浇花和炊事员工作,工作时间及内容均不固定,工资按天计算,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7日,原告上午10点多就下班,当日13点10分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救冶住院52天,出院后,被告一直未到原告处上班。2015年7月24日,原告向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仲裁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委的裁决错误,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浇花和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7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52天。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被告到原告处上班,付出劳动,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9日经劳动力市场介绍到被告处上班,工资按天计算,从事管花、浇水、煮饭、卫生清扫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27日,申请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2天后出院,后一直未回被告处上班。被告向原告发放的2014年6月工资为1433元。2015年7月24日,原告向攀枝花市仁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事实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答辩状、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明、工资收条、双方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程序。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被告不得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通过劳动力市场介绍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内容由被告指挥安排,被告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被告系经过合法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其与原告之间的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原告要求判决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劳部发(2005)12号文件、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与被告姚本华具有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怡雅居花卉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春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