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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王春平,职务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原告献县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7元,减半收取269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