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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7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