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487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林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钲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