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清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42号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滨港路490号。法定代表人:刘广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博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清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清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置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