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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开添与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添,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黄开添,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马厂村。法定代表人李学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添与被告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900元,由原告黄开添负担。审 判 长  郑荔琼审 判 员  王力勇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浪云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