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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应彩云与李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彩云,李美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应彩云。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赞。原告应彩云与被告李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美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息1.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3日,被告李美赞因需向原告应彩云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8%,按季付息,并由被告李美赞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付息至2015年2月12日,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美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应彩云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74元,由被告李美赞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67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