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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