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与滁州泰斗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滁州泰斗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57号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营者:刘军,该厂厂长。被告:滁州泰斗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尹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与被告滁州泰斗设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滁州市南谯区三平机械加工厂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