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辉、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组织机构代码:72972956-7。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辉,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辉、被上诉人杨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锦审 判 员 王小萍代理审判员 朱保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