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邹兴望与陈绿铮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兴望,陈绿铮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监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邹兴望。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绿铮。原审原告陈绿铮与原审被告邹兴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袁 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