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赵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赵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9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9号。负责人顾健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与被告赵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寿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南通分行诉称,被告赵强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申领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但自2015年2月23日以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支付截止2015年6月9日其信用卡欠款人民币126662.2元以及自2015年6月10日至被告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赵强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赵强向原告申领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并签订了领用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借款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借款人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借款人除按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借款人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原告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赔偿原告通过信函、司法途径等方式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根据借款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借款人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借款人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原告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原告按借款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同日,被告赵强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栏下签字认可,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被告赵强申领信用卡后,开始持卡消费,但自2015年2月23日以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止2015年6月9日,被告赵强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8.11元、利息8163.28元、滞纳金18500.81元,合计人民币126662.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领表、领用合约、消费及欠款明细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赵强向原告中行南通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信用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欠款,现其逾期未能还本付息,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截止2015年6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126662.2元,以及自2015年6月10日至被告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7元(已减半),由被告赵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3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朱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