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黄利勇、田玲等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5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黄利勇。被执行人田玲。被执行人武汉波克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中南国际城D座2单元15层12号。法定代表人黄利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利勇、田玲、武汉波克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黄利勇、田玲、武汉波克斯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78000元,支付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息58724.2元及2014年5月20日后的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诉讼费用21830.5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2、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黄利勇、田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嘉禾园爱晚亭8栋3单元6+1层602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