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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成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003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甲,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0时许,在永年县西阳城乡通头村被害人成某戊家门外,被告人成某甲因琐事与成某戊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成某甲将成某戊鼻部打伤,成某戊将成某甲手指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某戊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成某甲手指肿胀,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成某戊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成某戊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成某甲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成某甲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永年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成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罚不会对村里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成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永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抓获证明、和解书、被告人成某甲身份证明;证人刘某、成某乙、成某丙、成某丁证言;被害人成某戊陈述;被告人成某甲供述;永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照片;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将被害人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的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成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起因、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成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