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志平与陈敬朝、孙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平,陈敬朝,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敬朝,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琴,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志平与被执行人陈敬朝、孙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敬朝、孙琴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志平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敬朝、孙琴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