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京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6898,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京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林京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金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财物共计人民币8064989.9元。宣判后,被告人林京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京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林京撤回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继代理审判员 陈韶妍代理审判员 邓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